请用户认真耐心仔细阅读并理解注册条约!


联福福利消费网店商城系统连锁加盟会员注册使用合作协议
甲方:联福电子商务网店商城福利消费网站
电话:13220296373 传真: 邮编: 400042
乙方:
电话: 传真: 邮编:
经甲、乙双方友好洽谈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定义:
1、“甲方”意指:联福电子商务福利消费网店商城网站。
2、“乙方”意指:
3、“第三方”意指: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意一方。
4、“甲方的知识产权”意指:甲方自行开发的具有独立版权的联福电子商务福利消费网店商城网站系统和联福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福利卡的使用及联福系统平台的相关说明、文版资料等。
二、声明:为使用本网络服务,用户必须:
1、自行配备进入国际互联网所必须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数据机或其他存取装置。
2、自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入互联网的电话线路占用费、网络服务费等。
三、权力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给予乙方自愿申请注册使用的企业门店网站及商品销售服务系统和联福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福利卡会员管理系统的连锁加盟使用权。
2、乙方承诺不用该系统传输任何非法信息,遵守所有网络服务的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的企业及门店网站信息平台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福利消费网站系统不许可的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服务和向乙方索取直接经济赔赏。
3、甲方承诺尊重用户隐私,不公开用户不选定公开的项目内容。
4、甲方为乙方设立管理员密码,配置企业门店网站使用页面、后台设置和消费流览页面。乙方可自行管理其所使用的门店网站的销售管理和企业形象设置功能。
5、甲方负责该系统的时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包括按照双方约定为乙方存储于系统内的会员资料和消费单据及其附件的安全。
6、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系统网络服务和联福福利消费会员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的营销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按联福福利消费系统中心的统一消费积分规则收取,甲方只收取乙方认可承诺的商品消费积分金额,积分兑换标准是1分等于1元人民币(1分=1元及1PV=1BV),具体商品积分标准见本协议附表1:加盟连锁单位(门店)商品消费积分核定表;收取时间为每月的月底结算积分金额,在次月的三号内付清给甲方上月积分金额或从银行转帐给甲方帐户上,以便甲方完成乙方消费会员的福利消费营销制度。
7、乙方如不使用第6条规定,不参与使用联福福利消费会员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的营销管理服务,可以只向甲放缴纳 元的年服务管理费。
8、乙方为了得到甲方网站系统的消费营销推广服务和企业形象特色(个性)品牌页面的商业设计,乙方同意支付以下费用:
A、消费营销推广增质服务费 元;
B、形象特色(个性)品牌设计费: 元;具体执行方案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要求的设计推广方案,见附表2:加盟连锁单位(门店)商业品牌推广设计方案;方案执行是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增质服务费和品牌设计费的3天内启动执行。
9、本协议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违约责任及其罚款:
1、由于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福利消费会员积分兑换资金(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每延期一周,支付当月总积分兑换金额的 % 作为违约金,最终为违约金不超过当月积分总价值的 % 。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商业信息与消费会员资料丢失,甲方要在接到乙方系统故障和数据丢失的举报信息5小时内,要进行维护和数据找回措施,在一天内不能修复好的故障时,甲方通知或协助乙方作好应急措施,故障延期一周以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消费损失,按会员单位(门店)的上周消费积分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终为违约金不超过当月积分总价值的 % 。
3、由于乙方以下原因而造成的消费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衍生或惩罚性的赔偿。
A、未取得本福利消费系统服务的使用或无法使用的用户。
B、未经由本福利消费服务系统销售与购买而取得的任何产品、资料或服务。
C、用户资料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修改。
D、其他与本系统服务不相关的事宜。
4、由于不可抗拒力: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的原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不负上述违约责任,根据事故的影响,可将对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者作出相应延长,并有甲、乙双方协商补就措施协议。
五、保密: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本福利消费网站系统中加盟注册的商业用户和消费用户的商业机密与商业资料进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福利消费网站系统的所有商业机密与商业资料(包括运作模式理论)不向第三方泄露(没有参与本消费系统和使用本系统联福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服务的第三方泄露)。
六、法律使用及仲裁:
1、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到调解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3、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法定的仲裁机构处理(仲裁地: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负。
七、本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的正附本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 方:联福电子商务网店商城 乙 方:
福利消费网站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加盟连锁单位(门店)商品消费积分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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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单位(店铺)商品消费积分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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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企业(门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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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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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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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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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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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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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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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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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送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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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送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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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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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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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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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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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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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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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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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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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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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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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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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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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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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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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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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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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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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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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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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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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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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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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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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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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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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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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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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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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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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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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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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 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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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积
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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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定认可乙方的商品销售按统一的消费金额计算消费积分即每消费壹元(¥:1.00元)积: 分(¥: ) ,以此类推计算 ;甲方每月此协定方式与乙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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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明:消费营销网店商城网站所有消费积分兑换比例是1分等于1元(1 :1);乙方的配送方式在选择自配时由乙方自行配送商品给消费购货者和自行提供一系列销售服务并保证诚实守信;在选择代办时,则意指乙方所销售的商品由卓信电子商务消费营销客服中心代办商品的配送和一系列销售服务的代办服务管理。
★ 联福电子商务消费营销中心(甲方)统一代办配送费用在每月底与消费积分一起结算;最低陪送消费金额为: 元 /月 ;所有消费积分和代办配送费用乙方要在次月3号前准时打到甲方指定帐户上,延期收取乙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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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本表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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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使用联福网店商城网站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福利消费服务系统!
这是企业和消费者最具亲和力的供需方式!谁拥有消费者谁就拥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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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福网站加盟连锁单位(门店)商业品牌推广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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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福网站加盟连锁单位(门店)商业品牌推广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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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企业(门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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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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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方 案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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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方 案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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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推 广 实 施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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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方 案费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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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商业品牌推广设计方案确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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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商业品牌推广设计方案确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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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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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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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使用联盟消费积分一卡通消费营销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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